近日,阜新市新邱区新发屯司法所成功调解了一起因电动三轮车操作不当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不仅促成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更有效避免了矛盾进一步升级,彰显了基层调解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事情经过

据悉,纠纷发生在街基旧物市场。当时,诉求人李某正在市场内正常经营卖货,不料高某因未拉手刹导致电动三轮车溜车,撞伤李某,致其腿部及胯部大面积淤青。尽管未造成骨折,但李某身心受创。高某当场表示歉意并愿意赔偿,但因手头不便,双方约定次日联系。次日,李某无法联系到高某,情绪激动,认为对方有意逃避责任,遂准备诉至法院。后经指引,李某来到新发屯司法所申请调解。
接到申请后,所长王丽与调解员史济生、邸阳迅速展开工作。王丽首先细致询问李某事发经过、伤情及诉求,全面了解情况。随后,她主动联系高某,了解事故原因及其态度,力求从双方角度把握纠纷全貌。
在掌握事实基础上,王丽组织双方现场调解。她明确指出高某应承担全部责任,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款,阐明高某作为车辆持有人,对李某人身权益造成侵害,必须依法承担责任。同时,王丽也对李某进行情理疏导,说明高某并非故意逃避,且有诚意解决问题。经过耐心沟通,李某态度逐渐缓和。
最终,在司法所见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高某当场向李某支付500元人身损害赔偿金,二人握手言和。
该起纠纷的顺利化解,体现了基层调解工作将法理约束与情理疏导相结合的重要作用,既维护了法律权威,也传递了社会治理的温度,为构建和谐稳定的基层社会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
(来源:新邱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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