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4年5月,孟某陆续雇佣邓某等7名农民工从事某老旧小区的暖气和管路改造工作,口头约定工作内容及劳务报酬结算方式。工程完工后,孟某以各种理由搪塞未结算工钱。邓某等7名农民工因临近年关且多次催要无果,诉至法院,要求孟某支付拖欠的劳务报酬。
法院调解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考虑到本案涉及农民工切身利益、欠薪时间较长且临近年关,为尽快化解纠纷,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委托经验丰富的特邀调解员进行先行调解。
一是积极主动沟通,实现有效破冰。考虑到包工头孟某经济情况困难、工作进度缓慢等情况,调解员进行多次电话沟通,但孟某白天在不同工地工作,环境嘈杂难以接听电话,也无法到法院进行面对面沟通,故调解员采取线上、线下等多种方式联系,孟某承认拖欠劳务报酬事实,但表示因资金周转困难无法及时支付。调解员再次主动联系孟某的上游分包商进行沟通,释法明理,阐明拖欠农民工劳务报酬的法律责任,同时着重强调如不能及时足额支付对企业产生的严重后果,提高调解积极性。
二是联合多方施策,直击矛盾痛点。调解员充分听取邓某等7位农民工的诉求,考虑包工头孟某的实际经营情况,精准锁定了矛盾纠纷核心问题不在于提供劳务的事实及欠薪数额,而主要在于孟某支付能力和基于前期矛盾产生的信任危机。调解员采取“背对背”与“面对面”相结合的方式,向孟某及分包商释法明理,在法律框架下引导其寓情于理,换位思考,体谅农民工养家糊口的艰辛,敦促其积极筹措资金。同时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并详细说明先行调解的效力,给当事人吃下“定心丸”。
三是纠纷实质化解,跟踪案件进展。孟某之前履行失信导致农民工强烈要求一次性支付,且孟某提出的分期方案周期过长难以被邓某等人接受。为此,调解员反复斡旋,设计折中方案,并促推双方就分期履行还款方案达成一致。孟某承诺缩短偿还期限,农民工在了解孟某经济能力后表示同意。调解成功后,调解员跟踪督促协议履行,在孟某每期付款节点前均向其发出《自动履行告知书》,提示其履行义务及违约后果。最终,促使纠纷得以实质化解。
解纷结果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孟某分期偿还拖欠邓某等7名农民工的劳务报酬共计14627.6元。后孟某按约将款项全部支付完毕。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2条、第509条、第579条
解纷要旨
本案系拖欠农民工劳务报酬引发的纠纷,具有涉及人数多、证据相对单一、主要靠口头约定和事后欠条等特点,且面临欠薪方资金周转困难、年关时节矛盾易激化的情况。纠纷解决难点在于迅速修复破裂的信任关系、克服欠薪方支付能力不足的现实障碍、为缺乏法律知识的农民工提供有效救济指引,防止矛盾升级。本案中,法院委托善于调解劳动纠纷的特邀调解员开展调解,充分发挥其专业优势,做好释法明理工作,有效增强当事人信任感。调解过程中,针对双方当事人实际情况,穷尽各种方式开展联系沟通,并结合双方顾虑,有针对性调整解决方案,促推双方就分期履行方案达成一致,最终促使纠纷实质化解,并在年关前后及时兑现,努力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来源: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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